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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可以用他所喝的每一杯酒和他所戴在身上的每一件饰品估算,为了使他得到这种奢侈品,有多少人遭受苦工贱役,流尽血汗,忍饥挨饿,遭遇艰难困苦,陷于可悲的无知和麻木境地。
当人们谈到祖先遗留给他们财产时,他们认为这笔遗产理所当然,这是明显的欺骗。
财产是活着的人终日劳动所得。
祖先留给他们的所有财产是过时的特许证,他们却当作强夺别人劳动成果的特权。
显而易见,所有权的后两种等级自相矛盾。
人类社会最称心的状态是,手工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数量,特别是不由我们判断选择的而由我们日常生活必需品所决定的劳动量,应尽可能减小。
一个人得到无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享受,可是社会的其他人得不到相似的享受,这是绝对错误。
所有上等享受以及引起许多劳动的发明都不利于传播幸福。
所有税收的增加和公共资金花费的新途径,除非减少富人享受而得到平衡(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都会加重穷人的无知、奴役以及困苦。
乡村绅士以铲平一片高地或给自己花园引进一湾清水而为几百个勤劳的穷人带来了工作,他们不是朋友,而是敌人。
我们不妨假定,在某一国家里,现在的体力劳动和行业多于三世纪前的十倍。
除了维持人口的增长,其余的劳动成果被富者大肆挥霍。
极少的劳动成果用于提高穷人的幸福,改善穷人的生活条件。
目前他们几乎不能生存,正如他们三百年前一样。
有些人以欺诈或暴力篡夺权力去买卖社会中大量的劳动,他们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确保他们永远不会只比活着强。
商品在总储备量上增加或从中减少劳动对象,只会产生瞬时的区别,事情很快又回到原来的状态。
如果今天大不列颠的劳动人民能够并且愿意增加他们劳动量的一倍,很快他们会得益于增加的商品储备量。
但是,富人很快地找到垄断劳动产品的手段,正如他们处理以前的产品一样。
只有少部分产品归于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商品,或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
奢侈多余的劳动产品则使富人更好地享受,或许奢侈品价格降低使享受者增多,但它不能减轻大部分人的贫困。
社会上等人给工作20小时的下等人的工资不会高于工作10小时的工资。
那么,这类所有权为何得以尊重呢?因为这种糟糕的制度胜于任何一种替代制度,这种替代制度不包括以理性、好胜心或正义感为基础的制度。
这个体系诱使每一个人去夺取他认为自己所需的物品,很难说这样的体系是可悲还是荒唐。
如果国家权威性的制度今天使所有人的财产平均,而没有改变人的性情和观念,那么明天所有人的财产就会变得不平均。
同样的罪恶又会迅速出现;这样的制度打破了人的习惯,违反了许多人的意愿,使成千上万的人悲惨,因而他们将一无所得。
我们已经指出,并且还有机会详细地阐述,如果政权掌管一切,只发给人们每天日常的粮食,其后果将会是十分有害。
有人甚至怀疑,虽然限制积累倾向的土地法及其它具有类似目的的法律弊大于利,它们是否值得作为补救措施。
我们的讨论中出现了令人感兴趣的问题。
所有权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国家权威性制度的产物呢?此问题的判断对于我们研究十分重要。
通过成文法律来调整所有权,以改革财产分配不平均,这个方式有争议,但同时不能同样反对一种做法,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代替成文的法律或那些特别有争议的成文法律。
在研究中,有必要区别成文法律和惯例(这些惯例常常与法律一样有效),尤其在某些时代和某些国家,这些成文法律和惯例很普遍,因此它们或许与社会的存在互相交织。
赋予我们享用个人物品和享用我们劳动果实的所有权或永久性控制权必然会体现出保证这种控制权的某些法律或惯例的观念。
没有它,所有权无法存在。
我们已经尽力证明维护这两种所有权很有益。
我们不妨考虑一下这个论点产生的结果。
每一个人应该只凭理性的敦促去尽可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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