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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以个人还是以社会的名义,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一人才能对另一人施予强制。
因此,为了使一人多从事些生产劳动,另一人少从事些生产劳动,强制便不应该被运用。
为了一位勤劳的人准确地分配他自己的劳动成果,强制也不应该被运用。
人们一直持有关于积累的错误见解和偏见,但实际上财富积累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发生。
我们不妨指出,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会干预任何人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的处理,并且,这样社会的成员会尽力制止任何人对别人在那方面的干涉。
所有一切过分行为的最大破坏性是,未经别人同意,一人命令或强迫另一人去做或不做某事(除非如上面所述的最紧急情况)。
因此,社会财富的分配必须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观点。
若在某社会中,财富由它真实价值来估价,积累和垄断被认为是祸害、非正义和耻辱的标志,而不是取得殷勤和尊敬的权力,那在这样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供应会趋于一致,不平等的状况也会被打破。
民意的演变是获得巨大利益的唯一方法。
任何通过调整达到此目的的企图可能是错的或者会失败。
尽管如此,靠个人暴力纠正财富分配的任何企图必然被视为敌视公共安全的首要原则。
个人从更大的才能、更多的勤劳获得许多生活必需品,或更好的物质条件,然后,他决定将它们转换为永久不平等的手段,那么这种不应该用强制手段禁止。
若不平等的状况已造成社会中贫穷的人贫穷到愿意、或被不幸的环境迫使去成为富者的佣仆或工人,这大概不是由政权干预的弊端。
不过,一旦达到这种地步,很难规定一人积累财富的限度,或很难规定一人贫困可怜的程度。
我们已经看到,理性要求任何人不应该尝试用个人暴力纠正这种不平等。
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理性足以制止这种做法。
在我们前面描述的简单形态的社会中,积累本身会用限制掠夺的方式、社会的良好意识及全体社会监察来制止。
因而,一方面,暴力没有什么作用,另一方面,它会遭到经常无法抵抗的制止。
若理性不足以达到这基本目标,其它方式无疑必然被利用。
比起社会遭受破坏,一个人遭受痛苦要好些。
公共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没有它,任何好事不能完成。
尽管财产分配不均,只要国家的大众舆论批准这种不均,并且这种批准保持不变,财产就应该受到保护,必要时可以借助强制手段。
我们已经尽力表明,要不是大量的不明智和复杂的政治社会,强制手段或许决不是必要。
从一般和绝对意义上说,强制是不能证实有效的。
但是我们的有些责无旁贷的义务具有临时性和地区性的特点;在环境压力下,我们偶而会被迫暂停使用乃至违反一些在一般性质上最健全的原则。
在人们被说服放弃复杂的政权和广阔疆域的观念以前,强制手段作为权宜之计,制止迫近的弊端,这将是必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正义的人会严格限制施予强制的领域。
强制手段永远被看作为一种暂时的对策,即使不得已用之,也令人深感遗憾。
为了防止另一种更可怕、更具毁灭性的弊端,强制手段这种权宜之计却保护了财富积累这种非正义。
最后,这种非正义,即财产的不平均分配,个人的贪婪和自私心,正是政权的最初起源之一;随着财产分配的不均,个人贪婪和自私心越来越严重,随之,必然不断产生新非正义、新刑罚及新奴役。
至此,强制制度似乎被允许伸张。
我们不应该限制任何人积累的范围。
一人用武力侵犯另一人的劳动成果时,我们应该使用明智有效而又温和人道的刑罚加以镇压。
但有人大概要问:难道在文明国家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惯例正像我们描述的一样,只停留在容忍财产不均吗?难道没有法律和惯例直接助长了财产不均,并且使这种不均更为广泛、更带有压迫性质吗?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保护继承和根据遗嘱的赠与呢?“生为富人之子,而不是穷人之子,这没有优势可言,我们没有理由将富人之子提高到优裕地位,而置穷人之子处于无法战胜的悲惨境地。”
我们可能会高呼:“容许人活着时保持其掠夺,这已足够了(永远记着积累财产就是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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