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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一个财产所有者的控制权扩大到超过他生命期,使他死后还能控制事情的发展,这真是太离奇。”
然而赞成保护继承和根据遗嘱的赠与的观点比我们最初想象的更加有力。
我们已尽力表明,人们处理他们本人所得的财产时,人们消费财产时,无论财产是他们的生活必需品,还是他们认为适于享用的奢侈品;人们转让财产时,无论是公正地转让还是按照自己错误判断去转让;他们都应该得以保护。
因此,在他们弥留之际,企图剥夺他们的处理权将是邪恶的而且徒劳无益。
假设我们阻止他们公开、明确地遗赠财产;但我们无法防止他们生前转让遗产,烦恼和诉讼将会随之而来。
大部分人愿意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儿女或近亲。
因此,他们未能表达这方面的想法时,设想他们也会这样做,这很合理;社会代他们处理财产是最温和,也是最合理的干预。
若他们表现出任性的偏心,大多时侯这种不公正也要受保护,因为基于前面的理由,这是无法阻止的,否则我们要面临更大的不公正。
在其成员陷入偏见和无知的社会里,继承和遗赠的权利是所有权制度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也很容易在欧洲的文明国家找到类似的例子:在那里,政治制度不仅审慎承认积累的不均,而且尽力扩大不均,明确使这种不均更带有压迫性质。
这些例子有:封建制度、等级制度、课税、罚款、转让和限定继承的制度、占有地、自由拥有的土地、根据官册享有的土地和庄园的贵贱差别,臣属效忠制和长子继承权等。
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有些人的原则,这些人利用前面提到不可避免的漏洞取得优越地位后,又利用这种优越地位,阴谋垄断凭他们贪婪之手抓到的所有财富,因而直接违反公共利益的要求。
这些属于我们开始提到的法律和惯例的区别,这种区别不是所有文明社会共有,而是为某些时代和国家所特有。
所以,制度的废除似乎不能完全取决于民意的无声抗议,而取决于社会作出的明确肯定的决定。
废除一项制度,不需要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条文,至少可以这样说,颁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条文应该相当谨慎。
无论什么形式的所有制都是通过法律的直接干预加以维系。
一旦国家的保护消失,我们现在思考的所有制种类必然灭亡。
人类总是小心谨慎地制订每一种类的新法令;我们可以允许自己更温和地对待仅仅为了废除法令而采取的做法。
然而,这个例子得出的结论不能过分延伸,以便不吻合前提推出的合理结论。
被列举的也许全部符合当时的条件;他们的存在依靠国家权威性的保护。
但是有些特殊的权利靠另一种不同保护存在,譬如:称号、纹章、号衣。
若社会不再维护封建和领主的权利及贵族的其它实质性的特权,这些权利必然终止。
但是对于最后列举的一种权利,情况就不同。
废除一项法律或拒绝遵从已经成为一个暴君的工具的惯例,这是一回事;用一项政策性的法律阻止不合理却不直接威胁其他人安全的做法,这是另一回事。
试图用刑罚阻止一人以任何名字来称呼自己,或用刑罚制止一人用他认为合适的方式精心打扮自己或在别人同意后打扮他人,这似乎都不合理。
并非这些事情本质上微不足道,这是人们偶而的看法。
我们已尝试提出相反的证明。
他们应受到舆论和嘲讽的谴责。
在文明社会里,为自己封上浮夸的称号的人将被认为是白痴或疯子。
但谴责和刑罚不是制止这种神精迷乱的恰当手段。
还有另一种情况需要说明,以此作为前面结论的附加条件。
社会中往往存在弊端,一开始它只是赘疣,后来与社会存在着的原则结合,它们不能加以分离,否则会带来最可怕的灾难。
封建权力和阶级特权本应取消。
财产不均至少是我们必经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会真正推动人类思维能力的发展。
虽然很难证明封建主义和贵族制度曾经利大于弊,然而立刻突然加以废除,两种弊端必然会随之而来。
其一,突然使成千上万的人离开熟悉的境地,陷入迥然不同的境地,也许这种新境地有助于人类的智慧和幸福,但是完全不适合于他们的习惯,因而给他们带来无止尽的忧愁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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