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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奏议类上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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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祫议
韩退之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奏闻者。”
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群下。
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祫,未合适从。
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
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
以为殷祖玄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
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
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
《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
盖言子为父屈也。
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
当禘袷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太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
朱子云:“所”
字疑衍。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
陛下以臣议有可采,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
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
谨议。
复仇议
韩退之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
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辨。
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
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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