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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
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
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谨议。
论佛骨表
韩退之
臣某言:伏以佛者,夷狄之一法耳。
自后汉时流入中国,上古未尝有也。
昔者黄帝在位百年,年百一十岁;少昊在位八十年,年百岁;颛顼在位七十九年,年九十八岁;帝喾在位七十年,年百五岁;帝尧在位九十八年,年百一十八岁;帝舜及禹,年皆百岁。
此时天下太平,百姓安乐寿考,然而中国未有佛也。
其后殷汤亦年百岁,汤孙太戊在位七十五年,武丁在位五十九年,书史不言其年寿所极,推其年数,盖亦俱不减百岁;周文王年九十七岁,武王年九十三岁,穆王在位百年,此时佛法亦未入中国,非因事佛而致然也。
汉明帝时始有佛法,明帝在位才十八年耳。
其后乱亡相继,运祚不长。
宋、齐、梁、陈、元魏以下,事佛渐谨,年代尤促。
惟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前后三度舍身施佛,宗庙之祭不用牲牢,尽日一食止于菜果,其后竟为侯景所逼,饿死台城,国亦寻灭。
事佛求福,乃更得祸。
由此观之,佛不足事,亦可知矣。
高祖始受隋禅,则议除之。
当时群臣材识不远,不能深知先王之道,古今之宜,推阐圣明,以救斯弊,其事遂止。
臣常恨焉。
伏惟睿圣文武皇帝陛下,神圣英武,数千百年已来,未有伦比。
即位之初,即不许度人为僧、尼、道士,又不许创立寺观。
臣常以为高祖之志,必行于陛下之手;今纵未能即行,岂可恣之转令盛也!
今闻陛下令群僧迎佛骨于凤翔,御楼以观,舁入大内;又令诸寺递迎供养。
臣虽至愚,必知陛下不惑于佛,作此崇奉,以祈福祥也,直以年丰人乐,徇人之心,为京都士庶设诡异之观、戏玩之具耳,安有圣明若此,而肯信此等事哉!
然百姓愚冥,易惑难晓,苟见陛下如此,将谓真心事佛,皆云天子大圣,犹一心敬信,百姓何人,岂合更惜身命?焚顶烧指,百十为群,解衣散钱,自朝至暮,转相仿效,惟恐后时,老少奔波,弃其业次。
若不即加禁遏,更历诸寺,必有断臂脔身以为供养者。
伤风败俗,传笑四方,非细事也。
夫佛本夷狄之人,与中国言语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情。
假如其身至今尚在,奉其国命,来朝京师,陛下容而接之,不过宣政一见,礼宾一设,赐衣一袭,卫而出之于境,不令惑众也;况其身死已久,枯朽之骨,凶秽之余,岂宜令入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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