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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纳粟复除。
纳粟可以拜爵,爵位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享受减免徭役的待遇。
秦朝常税、常征状态下的民众负担主要两由大部分构成:一是田租和人头税;二是各种徭役。
秦朝的民众负担很重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
但是,“征税尽,人力尽”
是在常税、常征状态下形成的,还是在非常状态下造成的?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纵观中国历代王朝的兴亡史,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常税、常役状态下的民众负担都很重,没有一个王朝实行过名副其实的“轻徭薄赋”
制度,也没有一个王朝因常税、常役而亡国。
甚至可以说凡是基本上坚持常税、常役的皇帝都实现了“某某之治”
。
问题主要出在加税、加役上,即苛捐杂税,繁征酷役。
秦朝的问题可能也在于此。
有汉代学者抨击秦朝暴政,其中一条就是常税、常征竟然达到“收泰半之赋”
“力役三十倍于古”
的程度。
“收泰半之赋”
符合事实,“力役三十倍于古”
显然失实。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材料不仅用于抨击秦制不合乎王制,而且意在批评汉制因循不改。
西汉和东汉的许多学者都曾批评汉朝“收泰半之赋”
“输其赋太半”
。
这提示人们,秦汉常税、常役的负担大体相当。
秦朝的问题可能主要不是出在“收泰半之赋”
上。
由于每户的垦殖面积扩大,单位面积产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民众对这个租税率已经大体可以承受。
因此,不仅秦朝沿用这个制度,而且“汉兴,循而未改”
。
由此推断,这是战国秦汉通行的赋税负担。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秦代田租的租率“实际上只是继承六国的旧制,没有加重也没有减轻。”
徭役的问题与此类似。
从许多文献记载看,战国时期各国徭役的起役年龄普遍在十五岁或十五岁以下,止役年龄最高达六十五岁。
秦朝止役年龄在六十岁,相当或低于战国时期的水平。
关于秦朝起役年龄学术界有争论,而无论是十五岁、十七岁还是二十岁,都不存在进一步加重负担的问题,还存在着负担有所减轻的可能性。
基本可以断言,如果秦朝皇帝严格按照常税、常征制度收敛赋税,还没有超越民众所能负担的极限。
秦始皇正是靠着这种制度征服了天下,又怎么会因此而亡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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