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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论处。
《效律》明令禁止地方官将朝廷为运输而征发的“输者”
转为其他用途,否则“以律论之”
。
秦朝法律还注意到了不违农时的重要性。
《司空》律规定:凡是以劳役抵赀赎债务的人在农忙时也“归农田,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
一家如果有两人同时以劳役抵罪、赎刑或还债,必须放回一人安排农活儿,但并不免除他的劳役,这些规定体现了重视农时和珍惜民力的精神。
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对徭役的集中管理,禁止郡县滥兴徭役。
秦朝统治者深知徭役对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所以以法律形式严禁有关官员弄虚作假,欺压民众,保证每一户人家都有男丁在家从事农业生产。
徭役劳动管理:秦朝法律对于服役劳动的质量也有很高的要求。
《徭律》规定:不按征发命令准时出发或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误都要处罚,延误时间越长,处罚越重。
所修筑的工程须保用一年以上,不足一年损坏,工程的行政主管和技术主管有罪,责令原修筑者重新修筑,所需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
从《秦律杂抄》的有关规定看,凡建筑工程考核列为下等、浪费建筑材料、损伤牲畜等,都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来说,秦朝在徭役(含兵役)征发对象方面具有普遍性,一切臣民都要为国家服役,高官显贵之子不能例外。
同时又存在徭役豁免制度,如规定一定爵位享受一定的徭役豁免待遇。
复除有“赐复”
与“买复”
之别,复除的目的和对象主要看以下六点:
一是奖赏功勋。
“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凡致力于农耕而大幅度增产者可以免除本人的赋役。
这类复除的目的是奖赏符合国家耕战政策的人,其对象相当于现代的“劳动模范”
。
二是笼络功臣。
据《史记·甘茂列传》记载,秦国曾以复除甘茂全家赋役的方式,企图感召当时在齐国的功臣甘茂回国服务。
三是招募民众。
商鞅招募三晋的民众到秦国开垦荒地,以使秦国士兵专心从事军事其鼓励措施是“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
。
这类复除的目的是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保证国家既定政治方略的实现。
四是奖赏移民。
秦始皇曾迁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
“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年”
。
复除的目的是使大批移民有足够的条件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
五是安定边疆。
秦昭襄王优宠内附的边疆少数民族,“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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