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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青稿”
),谷物秸秆为“稿”
,主要用于饲养牲畜和建筑材料。
刍稿之税古即有之,属于“先王之制”
。
《尚书·禹贡》《国语·鲁语上》《仪礼·聘礼》等都曾提到此类贡赋。
国家及各级政府都有大量牲畜需要饲养,庄稼秸秆还在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因此民众必须“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
。
《田律》《仓律》均涉及刍稿的征收、保管事宜。
如《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人头税:秦朝人头税有二:口钱、算赋。
属于户口之税,以适龄人口为征收对象。
“口钱”
,即计口征税。
关于这种制度的起源,古今学者聚讼不已。
类似的制度可能古即有之。
秦朝制度沿袭了战国时代的旧制。
汉代文献曾言及秦朝的“口钱”
之课。
至于其具体征收办法已不得而知。
从汉代的制度看,口钱的征收对象是一定年龄以上至服役年龄以下的人口,每人每年出口钱若干(关于年龄和钱数的具体规定有变化)。
秦朝想必亦大体如此。
“算赋”
是口钱既除以后的另一种人头税,征收对象的年龄与口钱相衔接。
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处于服役年龄的人口。
它的特点是《文献通考·户口考一》所说的“且役之且税之”
。
类似算赋的制度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
《后汉书·西南夷传》曾提到秦昭襄王免除了有功的少数民族的算赋。
秦朝的制度也是继承而来。
算赋的征课办法是“头会箕敛”
。
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备,以丞、令印印。”
算赋征课由官吏按照人头,持畚箕逐户收敛,每一千钱为一个征收单位,交由官府封存。
秦朝的“头会箕赋,输于少府”
。
这项收入算作最高统治者的私藏。
其他赋税:秦朝有关市之征、山泽之税,包括诸如关税、市租、酒税等商业税,盐、铁等特产税和以私营手工业为征课对象的工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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