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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在依法规定臣民必须履行某种义务时,总是预先宣布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手段及其量刑标准,以明令禁止、事前告诫乃至威吓的方式,敦促臣民履行义务。
秦始皇明确规定:秦朝各级官吏都要学习法律,精通法律,他们还有责任向民众宣讲法律,并回答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语书》为秦朝各级政府注意成文法的公布及国家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事例。
《内史杂》规定有关官吏必须及时抄写其职责范围内所需要的法律。
《法律问答》还明确规定:官员必须及时地、正确地解答百姓的法律咨询,否则有可能负连带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秦始皇的理念和行为完全符合法家学说的要求。
秦始皇是一位善于依法施治的皇帝。
为了使秦朝政治“合五德之数”
,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
。
为了贯彻法制,秦始皇建立了以法吏为基干的官僚体系。
与历代王朝相比较,秦朝的法吏体制和法吏责任制很有特色。
秦朝尚法而治,因此法律和法吏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朝代有所不同,有关体系之完备和制度之严密也非常突出。
从现存文献看,在通常情况下,秦始皇注意依据制度和法律实施政治,办理政务。
甚至他的许多暴政,如“焚书坑儒”
等,也基本上是按照既定的制度和法律办事的。
当时的政治反对派攻击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
“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
。
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了秦始皇的确重视依法为治。
秦始皇的暴政在很大程度上不在于“无法无天”
,而在于秦法繁苛。
依据繁苛的法律施政,即使原原本本地照着法律行事,也只能制造暴政。
秦政之得与秦政之失都与一个“法”
字有关。
秦始皇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罪刑法定原则。
长期以来,由于大量历史文献和各种著作对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缺乏客观的具体的记述与分析,特别是对秦始皇和秦朝政治的评论方式有片面性、简单化之嫌,从而使人们有一个误解:秦始皇赏戮由心,罪刑擅断。
法家“刻薄寡恩”
,秦始皇“暴虐无道”
,以致“亡秦横暴”
,法繁刑酷,随意行事,无法无天,秦朝的“法治”
政治没有多少理性可言。
其实不然。
恰恰是在秦始皇统治时期,恰恰是这位骄横残暴的皇帝,曾经把罪刑法定奉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依法治国”
的思想。
有的学者依据可靠的史料指出,秦朝实行过罪刑法定主义。
首先,“秦朝没有承认习惯法的任何痕迹”
;其次,《法律问答》规定国家大赦、特赦后不得追究赦前犯罪,可见“秦律也没有溯及以往的效力”
;再次,“在秦律中所规定的刑罚,都是具体的、固定的,没有任何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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