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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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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个人都自觉地依照法律约束自己。

君“作一”

则民“自治”

,民众皆自觉依法办事,政治就达到理想的境界。

君主守法,天下为公。

法家称国家利益为“公”

,称个人利益(包括君主的个人利益)为“私”

他们主张“尚公”

“贵公”

,包括君主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私意废法。

实现公、维护公的唯一有效途径是君主立法制,守法令,君臣上下都严格依法办事。

立法是为了确立公的标准,法令行则私道废,因此君主也要尊重既定法令,“任公而不任私”

行法、守法才能切实保证公的实现。

法家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实现法治理想的关键是君主守法。

既然崇公,就要去私;既然“作一”

,就要“守一”

;既然行法,就要奉法。

在他们看来,公,则为明主;私,则为乱君。

五帝、三王、五霸之所以为圣王明君,是因为他们“皆非私天下之利”

法家诸子激烈抨击君主徇私乱法,认为“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欲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国家公利至上,君行其私则乱国。

推而论之,必然主张公天下,反对私天下。

《慎子·威德》提出:“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

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

通理以为天下也。

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

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

《商君书·修权》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贵天子是为了平天下,立国君是为了治国家。

天下、国家重于君主,天下正义、国家公益才是目的,立君仅是手段。

这就在理论上把天下与天子、国家与君主区别开来。

法家的基本思路是:设立君主制度是合乎天经地义人情的,立君为公,无君则不能实现天下公利,而君主若利用权势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就违背了立君为天下的本意。

在先秦其他学派的政论中,“公天下”

的思想也在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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