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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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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及社会生活法制化方面的贡献尤为突出。

秦朝法律重视依法治吏,这是值得称道的。

秦朝法律的主体是刑法。

这也是中国历代王朝法律的共同特点。

有关律条的许多具体内容不仅属于刑法,还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其中,有关规范官吏行为的行政法规及对违规犯法的官吏的刑罚的内容很丰富,体现了秦朝重视以法律规范、整饬吏治的特点。

这一点仅从上述律名中便可一目了然。

许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法律中,也时常可以看到对管理者、司法者的法律限制。

秦朝对以法治吏的重视不仅表现为在成文法典中规范官吏行为的律条、法令很多,而且表现为在司法中执行得也比较严格。

秦始皇动辄将大批的贪赃渎职的官吏流放边疆,可见当时触犯渎职罪的官吏数量甚多。

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秦朝法律在规范、整饬吏治方面的严格性、严肃性。

秦法不只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它也是高悬在官僚贵族头上的一把利剑。

秦朝严格禁止官吏法外侵民,这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对于广大人民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尽管其最终目的是维护皇帝权威,又难免严苛之讥,而其依法治吏的思路和治吏之严还是值得肯定的。

注重经济活动的法制化是秦朝法律的又一优长之处。

在经济法规的制定、有关法规内容的丰富和系统、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秦朝的作为都是空前的。

在有些方面为汉朝及后世许多王朝所不及。

秦始皇还试图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这就使秦朝法律中包括了民事法规,特别是关于调整婚姻家庭的法规,诸如婚姻的登记和解除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注重“法治”

的秦始皇的做法,比讲究纲常伦理、维护宗法道德的汉唐法律更合理一些。

秦朝法制的罪名与刑罚体系。

秦朝法律中的法定罪名很多,见于现存文献的约有二百种,诸如侵犯皇权罪,如“谋反”

“诽谤”

“以古非今”

“方术不验”

等;其他政治犯罪,如“操国事不道”

“挟书”

“偶语诗书”

“妖言”

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纵火、失火等;破坏经济秩序罪,如“匿田”

“匿户”

“匿敖童”

“乏徭”

等;侵犯人身罪,如“杀人”

“贼伤”

“斗伤”

等;侵犯财产罪,如各种主体、形式、种类、时间的“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投书(匿名信)”

“匿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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