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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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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

“廷行事”

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教训,并以官府认可的“类推”

“比附”

案例,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即使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坚持成文法阵地的同时,允许判例占一定地盘,这种法律形式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脱胎于商周法制,尚处在初创阶段,因此秦朝法律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

秦的法律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如云梦秦简中的律名和法律细目比商鞅变法时期大幅度增加,在律之外出现了“程”

“课”

“式”

“比”

等发展或补充律文的法令。

从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看,秦朝的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同时又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不仅多有创造和发展,而且有些成就就连后来者也有所不及。

秦朝法律体系的明显弊病可以概括为繁杂、苛细、严酷。

为了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皆有法式”

,秦始皇力图设置一个严密的法网。

然而由于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个法律体系过于庞杂、繁苛。

主要表现是:法律概念不够规范,刑名尚未定型,如秦朝的基本法典称“律”

,而一些规范驿传供食之类的章程(《传食律》)也称为“律”

,显得有些杂乱,不够严整。

有关的法律解释也不够周全、不够严谨。

《法律问答》对“同居”

“家罪”

等概念就有不尽相同的解释,对“妻知夫盗”

等罪名的量刑也有不同说法。

秦朝的法律条文散乱,许多性质类似的律条散见于不同名目的法律篇章中,而规范同类事物的法律又有多种。

如规范制造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工律》《均工律》《工人程》及其他法规中。

秦朝的法网太密,法规琐碎、苛细,就连牛瘦一寸、偷盗不足一钱等都纳入律条。

法繁必苛,由于法网太密,臣民举手投足之间,动辄触犯刑律。

如此一来,即使薄罚亦属严苛,更何况秦律实行轻罪重罚。

上述缺陷导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制”

之失难免导致“政”

之误。

秦政严苛与其法律制度的缺陷有直接的关系。

从历史发展和历史比较的角度看,秦朝法律又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地方。

云梦秦简具备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军法、经济法、民法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实证材料证明秦朝已经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及各种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其中刑法制度最为成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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