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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诽滂詈诅者,又先断舌。”
这种酷刑适用于判处“族”
刑的罪犯。
秦始皇曾经立法“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
触犯这条法律者一律适用“具五刑”
,李斯也是死于“具五刑”
。
“族”
“灭其宗”
“三族之罪”
,是连坐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一般来说,罪犯的刑罚越重,连坐的范围越广,嫪毒、李斯都被灭族。
“定杀”
,即将罪犯投入水中溺死。
《法律问答》规定“疠者有罪,定杀”
,这种刑罚适用于患有麻风病的罪犯。
“赐死”
,实际上就是逼迫自杀。
赐死多适用于皇亲、贵族、功臣。
胡亥为了篡夺皇位,编造秦始皇的诏书将公子扶苏、蒙恬赐死。
在法定刑罚之外,统治者有时还动用私刑。
据《说苑》记载,秦始皇曾以“囊扑”
的方式将其母所生的两个私生子杀死。
“囊扑”
即将人装入袋中,然后扔到河中淹死。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朝还有“凿颠”
“抽肋”
“镬烹之刑”
等刑罚,这些刑罚很可能并非法定常刑。
肉刑。
秦朝沿袭了自古以来实行的许多肉刑,诸如黥、劓、刖、宫、斩趾、笞杀等。
这类刑罚以“斩人肢体,凿其体肤”
的方式执行,极其残酷暴虐。
在秦律中经常可以看到“黥为城旦”
“黥劓为城旦”
“斩趾”
等刑罚。
《盐铁论·诸圣》称“秦时断足盈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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