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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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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诽滂詈诅者,又先断舌。”

这种酷刑适用于判处“族”

刑的罪犯。

秦始皇曾经立法“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触犯这条法律者一律适用“具五刑”

,李斯也是死于“具五刑”

“族”

“灭其宗”

“三族之罪”

,是连坐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一般来说,罪犯的刑罚越重,连坐的范围越广,嫪毒、李斯都被灭族。

“定杀”

,即将罪犯投入水中溺死。

《法律问答》规定“疠者有罪,定杀”

,这种刑罚适用于患有麻风病的罪犯。

“赐死”

,实际上就是逼迫自杀。

赐死多适用于皇亲、贵族、功臣。

胡亥为了篡夺皇位,编造秦始皇的诏书将公子扶苏、蒙恬赐死。

在法定刑罚之外,统治者有时还动用私刑。

据《说苑》记载,秦始皇曾以“囊扑”

的方式将其母所生的两个私生子杀死。

“囊扑”

即将人装入袋中,然后扔到河中淹死。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朝还有“凿颠”

“抽肋”

“镬烹之刑”

等刑罚,这些刑罚很可能并非法定常刑。

肉刑。

秦朝沿袭了自古以来实行的许多肉刑,诸如黥、劓、刖、宫、斩趾、笞杀等。

这类刑罚以“斩人肢体,凿其体肤”

的方式执行,极其残酷暴虐。

在秦律中经常可以看到“黥为城旦”

“黥劓为城旦”

“斩趾”

等刑罚。

《盐铁论·诸圣》称“秦时断足盈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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