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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299],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是睡着了并在做着梦,甚至因此还能够对梦加以有意识的指导。
例如,假若这样的梦者不满意于一个梦的内容,他可以在睡眠中打断这个梦而不必醒来,并重新开始做另一个梦,就像一个通俗剧作者在观众舆论的压力下将剧作的结局改得更富喜剧性一样。
或者,如果梦的内容使他进入性的兴奋状态,他可以思忖道:“我不能让这个梦再做下去了,免得因遗精而消耗体力。
不如把它留待一次真实情境吧。”
从瓦奇德(Vaschide,1911,第139页)的引证来看[300],马奎斯·赫维[1867年,第268页以下]具有随意控制他的梦的能力,并能使梦朝向他所选择的任何方向发展。
看来,他的睡眠愿望还给另一个前意识愿望留有余地,即观察并享受他的梦的愿望。
睡眠能够与这种愿望和谐并存,正如它能够和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时不想醒来的精神状态相和谐一样(如那个乳母之梦)[第233页以下]。
而且,一个为人熟知的事实是,任何人只要对梦发生兴趣,便能在醒后对梦有一个更好的记忆。
四、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我们已经知道,前意识通宵都关注于睡眠愿望,于是,便可以进一步对做梦过程进行研究。
但在此之前,我们先对上述认识做一概括。
做梦的情境是,要么前一天的清醒活动残余仍然持续着,而不能从中撤回对这些活动的全部能量贯注;要么白天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动激活了某一潜意识愿望;或者这两种事件偶然结合到一起。
(我们已经讨论了所有这些可能性。
)被激活的潜意识愿望与白天活动联系起来并对之发生移情,这种情况既可以发生于白天,也可以发生于睡眠之中。
这样,或者是一个愿望因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产生,或者是一个新近被压制的愿望因受到强化而获得新生。
这种愿望试图通过思维过程的正常途径经由前意识达到意识。
但在此过程中,它却碰到了仍然活跃着的稽查作用并接受其影响。
这时,它就呈现出伪装的变形,这种伪装已因愿望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铺平道路。
至此,它要完成的是转变为一个强迫观念或妄想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即转变为一种因移情而受到强化、且因稽查的作用而变了形的思想。
但它的进一步演进却因前意识的睡眠状态而受阻。
(这种可能性是,前意识系统由于害怕潜意识的侵入而降低自己的兴奋性,以此自我保护。
)于是,梦的进程便走上了回归之路,这条路正是由于睡眠的独特性质而对梦畅通无阻;而且,梦还接受对它产生的吸引作用的各组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有的尚未转译成后继系统的术语,只以视觉贯注的形式存在着[参见第546页]。
正是在回归过程中,梦的进程才获得了可表现的特征。
(下文对压缩问题将有所讨论[第595页]。
)至此,梦才完成了其迂回旅程的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是前行的过程,即从潜意识景象或幻觉进入前意识;而第二部分则从稽查作用的前沿退回到知觉。
但是,一旦梦的进程内容变为知觉的,那么它就能够躲避潜意识之中的稽查作用的障碍和睡眠状态[参见第526页]。
它于是成功地把注意力引向自身,并被意识所觉察。
我们把意识看成是理解精神性质的一种感官,它在清醒生活中能够接受两个方面的兴奋,一为来自整个精神机构的边缘部分即知觉系统的兴奋,此外还能接受快乐与痛苦的兴奋。
业已证明,快乐和痛苦几乎是精神机构内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质。
φ系统内所有其他过程,包括前意识在内,都不具有任何精神性质,并因而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除非它们能为知觉提供快乐或痛苦。
因此,我们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即这些快乐和痛苦的释放自动地调节着精力贯注的过程。
但是,为了进行更精细的调节,观念的进程必须较少受到痛苦的影响。
为此目的,前意识系统必须拥有自己的性质以吸引意识的注意;而且,它很可能是通过把前意识过程与语言符号的记忆系统联系起来才获得这些性质的,因为语言符号系统具有自己的性质[见第617页]。
意识原来只是知觉的感官,现在通过前意识系统所拥有的性质,它也成为某些思维过程的感官了。
所以,意识现在可以说是有了两个感觉面,一个指向知觉,另一个指向前意识的思维过程。
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还必须对这三种梦进程之间的时间关系略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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