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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
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77]。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要求“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
[78]。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
“属于学校的权限,坚决下放给学校”
[79]。
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
。
[80]
2008年2月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行政改革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转变,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方向转变。
[81]该《意见》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标准。
《教育规划纲要》对于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根据上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和标准,对照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到现状与目标的差距,而行政职能转变是缩小差距的关键,是教育行政改革的重点。
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要求在“管什么”
“怎么管”
两个方面都要进行改革。
在行政管理的范围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放弃“不该管”
的职能,强化“该管”
的职能。
“该管”
的职能包括:对教育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教育政策和法规,规制有效的制度并承担制度推行的责任;制定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教育发展规划;通过公共财政分担学校的教育成本,并通过转移支付促进教育公平;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对各类学校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等。
确立教育标准、为学校提供保障和服务成为政府职能的重点。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履行公共责任。
在宏观调控、社会责任承担、教育公平环境建设、教育制度和法规健全等方面,政府权能应极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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