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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传序列的产物,“我”
自始便为外部力量所决定。
这样,在人生之初,个体便已别无选择地处于外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
先天的遗传序列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自然的力量,人既生之后,又总是面临着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科学派看来同样具有决定的作用:“然生活与环境有关,有良好的环境,然后才能满足良好的生活,……大多数的人,必受恶环境的熏染。”
[17]相对于自然的遗传,环境的影响更多地关乎人的道德;按科学派之见,个体的道德状况,最终取决于外部的环境:“环境若不好,则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道德,没有改善的机会。”
[18]尽管科学派由此强调了环境改造的必要性,但这主要就社会而言,对个体来说,在与环境的关系中,他首先呈现为被决定者。
科学派对人生主体被决定性的如上强调,无疑可以看作是消解主体(将人生主体物化与对象化)的逻辑结果。
不过,从科学派的哲学系统看,这种思维趋向在更深的层面上又与科学派对因果律的看法相联系。
如前所述,区分科学与人生观是玄学派的基本论点,这种区分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科学受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生观则是自由意志之域。
这种看法受到了科学派的一再非难。
在科学派看来,因果律乃是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它不仅制约着物理世界,而且也主宰着心理世界及人生领域。
胡适便断言,“因果的大法支配着他——人——的一切生活”
[19]。
王星拱亦明确指出:”
科学是凭藉因果和齐一两个原理而构造起来的;人生问题无论为生命之观念、或生活之态度,都不能逃出这两个原理的金刚圈,所以科学可解决人生问题。”
[20]在此,因果律的普遍制约,即构成了科学与人生观所以统一的根据。
唐钺进一步从心理学的角度,强调了因果律对人生观的作用。
在唐钺看来,“一切心理现象都是受因果律所支配的”
[21]。
即使将心理现象纳入统计规律之中,它同样也未能逃脱因果律:“纵使心理因果关系是平均的,他和物质因果关系也不过程度之差。
所以我们可以假定心理现象,若经过同物理一样长的研究时间,或者更长的时间,他的公例也可以同物质公例一样精确。
无论如何,这种程度的差异,不能把心理现象摒于因果律之外。”
[22]从理论上看,统计规律是或然的,因果律则具有必然的性质,唐钺将心理现象与统计规律联系起来,似乎从过强的决定论上退了一步。
然而,这种“后退”
乃是以融和统计律与因果律为其前提的,就此而言,它实质上又通过将或然提升为必然而强化了因果律的普遍制约性。
在因果法则的主宰下,人与物的界限再一次变得模糊了。
作为因果作用的对象,人所呈现的,更多的是物理学等意义上的属性,科学派的元老吴稚晖以明快的语言表达了这一点:“譬之于人,其质构而为如是之神经系,即其力生如是之反应。
所谓情感、思想、意志等等,就种种反应而强为之名,美其名曰心理,神其事曰灵魂,质直言之曰感觉,其实统不过质力之相应。”
[23]简言之,精神现象仅仅是质、力等物理现象的转换形态。
如果说,把“我”
规定为感觉的集合,主要在实证论的层面上沟通“我”
与物,那么,将心理现象还原为质、力等物理属性,则表现为行为主义与机械论的某种交融。
作为行为主义与力学(物理学)意义上的存在,人与机器似乎已很少有实质的区别。
事实上,科学派确乎常常将人与机械等量齐观,前文提及的唐钺的观点已表明了这一点,类似的看法亦见于丁文江:“我的思想的工具是同常人的一类的机器。
机器的效能虽然不一样,性质却是相同。”
[24]从“我”
的消解到人是机器,人生的领域已逐渐为机械的世界所取代。
科学派以因果律为支配人生过程的根本法则,并由此将人生机械化,使人很自然的联想到了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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