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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措辞看,应当是从第二次婚姻开始重新计算才更合适。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诉讼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结婚而消除,即离婚并不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即便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也不变。
基于这个关系,另一方仍有给付抚养费等一系列照顾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有日常探视的权利。
第3款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裁判标准。
该款规定不满2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主要考虑到孩子在此阶段需要哺乳且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而予以规定的。
实际也是符合后面提到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原则。
已满2周岁的孩子,法官在判决时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双方的物质条件、居住条件等因素,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同时若子女已满8周岁时要尊重他们的意愿,这也与总则编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相契合,认为他们有一定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要对他们的意见给予尊重和采纳。
【对照适用】
原《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与之相比,《民法典》第1084条主要有以下几处修改:(1)在“父或母抚养”
之上增加了“直接”
二字,明确了即使由一方抚养,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无抚养义务,而是处于间接抚养的状态,需要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和情感关怀。
(2)在“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后面增加了“保护”
,体现了父母子女之间更多样化的权利义务关系。
(3)将“哺乳期内的子女”
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可能这两者希望表达的阶段相同,都是孩子对母亲最为需要的阶段,但是“哺乳期”
是可由当事人主观改变的,而两年期限则更客观也更明确。
(4)将“根据子女的权益”
改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这一改变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第1041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呼应,是其细化规定。
同时“最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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