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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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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回到我上文中提到的主题:所有罪犯,和其他所有人一样,都努力要获得优越感,要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
然而,这些目标各有不同。
我们发现,罪犯的目标总是要在个人优越感上高人一等。
他们所追求的对其他人毫无帮助。
他们不乐于与人合作。
社会需要所有成员为共同利益做出贡献,我们也需要彼此的帮助,以及合作的能力。
罪犯的目标不包括有益于社会,这是每个罪犯犯罪生涯中真正重要的一点。
我们接下来会看到这从何而来。
在这一点上,我想澄清,如果要理解罪犯,最重要的是要探寻他与别人合作方面失败的程度和性质。
罪犯的合作能力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失败程度会比另一些人轻。
假如,有的人能控制自己只犯小罪,而不会超过这些界限;有的人却喜欢犯大罪。
有的人是领头的,而有的人是跟班。
为了了解罪犯犯罪生涯的不同,我们必须研究他们的生活方式。
个性、生活方式以及三个主要任务
我们发现,人在四五岁时,个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主要特征都已形成。
因此,我们可以假定,要改变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是某人的独特个性,只有通过认识到其在形成时所犯的错误,才能改变它。
因此,我们可以开始理解,为什么许多罪犯尽管受过多次惩罚,常常被羞辱歧视,被剥夺了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美好事物,但仍不会改变他的行事方式,一遍一遍地重复犯下同样的罪行。
迫使罪犯犯罪的并非全是经济困境。
确实,在经济萧条时期,人们财政拮据时,犯罪会增加。
数据显示,有时犯罪率的增长与物价上涨趋势相符。
然而,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经济形势是犯罪的形成因素,而是一个信号,说明许多人的行为都是受到限制的。
人们的合作能力是有限的,当触及这些限制时,他们便无力再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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