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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混淆这两种权威而产生的后果,比起直接和彻底的奴役更加容易引起人格的堕落。
信任的原则和它应该有的限度能够简单而令人信服地加以说明。
我应该在我的机会和境况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运用我的理解力。
人成为万物之灵长与他运用自己判断力的程度成正比。
由于不可抵抗的刺激的需要而使我服从的并不是我的判断力,只有当它有逐渐束缚我品格上的无畏精神的趋势时,它才能使我堕落。
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它或许是无害的。
但是,当我自愿放弃自己的理解力,并把我的是非之心交由另一个人来掌管时,后果就显而易见了。
于是我就成了一匹害群之马。
我毁灭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个性,并丢掉了作为一个动物应具备的力量,从而服从我同伴中的这样一个人,他碰巧在欺诈和诡计方面胜过他人,又对诚实和正义的约束最无所顾忌。
在人类进步的希望所依赖的可喜的观念的碰撞上,我放弃了自己的那份责任。
我无法拥有真正的不屈不挠的精神,因为不屈不挠的精神是信念的产物。
我无法拥有自觉的诚实,因为我不了解自己的原则,并且从来没有使这些原则经受过检验。
我成了非正义、残暴和**的现成的工具;如果什么时候我没有被用来为这些目的服务,那都是出于偶然的原因,而并非由于我自己的警惕和诚实。
理解力应该首先被考虑到,然后,毫无疑问,才有资格谈给别人以信任。
在一个公平的研究者的思想上产生影响的考虑因素是很多的,这些考虑或者加强他的见解,或者给他的见解一丝疑云。
在这些考虑中间,他不会拒绝关注现代人或者任何前代人的见解。
同时,在一般研究的情况中,他人判断的权威性占据很大分量这种情况也很少见。
或者具有同等才能和同样正直的人曾经拥护过问题的正反两面;或者是他们的偏见和据以判断的材料缺乏以致极为严重地削弱了他们的证明能力。
此外,被严格称为见解的唯一基础是见解本身的内在迹象;我们必须根据这一迹象来做出判断;别人的决定除了使我们对于自己的认识是否正确逐渐增加或减少怀疑外,不能产生任何其它的影响。
信任的直接功能就是以情况所容许的最好方式来弥补我们知识上的不足;但是,严格来说,它永远都无法提供知识本身。
它的正确的用途与其说是在于理论和原则的问题,不如说是在于立刻就要决定的那些行为的客观形势。
因而,我或许不该轻视某些人的建议,即使我认为他们用来支持自己建议的理由是有问题的;因而,我必须如以前所说的那样,在紧急时刻,相信另一个人所学过的技术,而不是相信从来没有学过那种技术的自己。
除了我的处境要求我行动外,在我不能靠完全是属于我自己的知识的帮助来做出决定的问题上,更为明智的做法是避免做出任何决定。
从古至今在所有国家里,一贯向人类反复灌输的教训之一就是崇拜长上。
如果这句格言指的是崇拜那些在智慧上比我们优秀的人,那是可以承认的,但是还需要附上某些条件限制。
但是,如果它的含意只是指那些在身份地位上比我们优越的人,那就成了最违反理性和正义的事情。
他们已经在某些方面侵占了我们的利益而且还提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难道这还不够吗?难道我们还必须在他们面前压制自己的勇气,放弃自己的独立性吗?为什么要去尊崇一个人就因为他生而具有某种特权,或者因为机缘凑巧(因为,如我们所见,智慧所要求的尊敬和权力所要求的尊敬是截然不同的)使他在我们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占有一席之位?让他满足于依靠强力而取得的服从吧;因为他只配得到这样的服从。
崇拜那些在智慧上胜过我们的人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必须要附上相当多的限制。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我应该把某些职责,比如修建我的房屋或者教育自己的子女等,交托给一个最能出色地完成这些任务的人。
如果我有理由相信一个人有某种技术,而我自己又不能期望获得这种必需的技术,那么我就应该选定他并在他的指导之下行动,这也许是对的。
但是,在关于所有人的智力范围内的普遍正义问题上,如果我不竭尽全力地施展出我的能力,或是我被发现由于尊重另一个人的见解而做出与我自己能力所得到的结论相反的行为,那么我就背弃了义务对我的要求。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崇拜是指促使我们产生某种服从的崇拜,还有另外一种是仅仅以尊敬结尾的崇拜,这种崇拜非但不应该受到这些严格的限制约束,反而我们应该将其广泛应用于每一个具有令人尊敬的品质的人身上。
一个孩子应该向父母或者更正确地说向他的长辈和比他经验丰富的人所表示的尊敬也应该被归入那些已经说过的规律的支配之下。
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个人在应该做的事情上比我自己知道得更清楚,那么我就应该遵照他的指导。
但是他所具有的优势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我的做法就不够正确。
如果把每一种机会都当作有利条件来考虑,我就永远不能遵照自己思索的结果去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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