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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惩罚的一般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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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细阐明了正义和符合人类天性的健全理解所一致反对的各种惩罚后,为了进一步考查这个问题,我们就应该研究一下惩罚的手段了。
它曾被认为是用来反对那些由于过去行为有害而被判罪的人,从而防止未来的祸害。
这里我们将首先研究各种惩罚手段会产生的弊害,其次再研究主张采取这种手段所持的各项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
虽然我们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在初步讨论行使个人判断力时所提出来的某些理由[1],但是这里将对那些推理加以引申,并且由于更全面的安排,这些推理也许会有更大的说服力。
一般人都说:“在宗教问题上,不应该强迫任何人做出违反自己良心的行动。
宗教是历代的实践在人的思想上打上深深烙印的一种原则。
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对宗教的认识而履行义务,可以心安理得地面对自己良心的裁判并感到自己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是公正的,他就不会不从宗教中获得最大益处(不论这些益处总量有多大)。
如果我企图用迫害的法令,强迫他放弃一个骗人的宗教来信一个真正的宗教,那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讲道理可以说服人,用迫害手段就不能。
我强迫他违背他的信念来信奉新的宗教,虽然宗教本身的性质可能是纯洁和神圣的,但对于他却不会有什么好处,因为最庄严的崇拜如果不是来自纯洁良心中的献身精神,也会变成一种堕落的根源。
在这方面,真理是次要的,而内心的诚实才是首要的。
更明确些说:一种主张虽然它本身在理论上是真理,但是如果只是在口头上承认而在认识上则加以反对的话,它就会变成同最大的谎言和致死的毒药毫无区别的东西,因此它就成为伪善的肮脏外衣,不但不能提高人的思想使人们不受堕落的引诱,反而还会经常使那顶礼膜拜的人想到他在压服下的卑鄙屈从;它不但不能使信仰者充满神圣的信念,反而还会使他彻底感到狼狈和悔恨。”
从这些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刑法的正当管辖范围是世俗的犯罪,在宗教事务上则是极端的滥用。”
但是这种划分绝不像它初看起来那样使人满意和有根据[2]。
人们肯定宗教是属于良心的管辖范围,而对道德义务却可以不加说明地听凭地方官吏来决定,这不奇怪吗?难道不论我是造福人类的人,还是人类最凶恶的敌人,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告密者、强盗,还是一个杀人犯,都没有什么关系吗?难道不论我是一个被雇佣来消灭我同类的士兵,还是一个为了消灭同类而捐出自己财产的平民,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用热烈的仁爱精神必定在我身上产生的坚定和坦率来宣布真理,还是隐瞒知识以免被判亵渎神明的罪或隐藏事实以免被判犯诽谤罪,这都没有关系吗?难道不论我贡献我的力量来促进政治改革,还是默默同意我拥护的君主被放逐或默默地同意自由——这种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被破坏,也都没有关系吗?宗教的价值以及其他任何见解的价值都在于他的道德倾向,这是最明显不过的。
如果我因民众的权利仅是一种手段而轻视它的话,那么当它起来反抗时又将会变得多么强大?
在人类所关心的一切事情中,道德是最重要的。
它关系到我们的一切交往,因为没有哪种处境和选择能够毫不涉及到义务问题。
“道德和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呢?”
答案是正义,它不是在某一具体地区中发生效力的硬性规定,而是在任何有人类的地方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理性的原则。
在某种情况下构成我们面前某个问题的固定性质的具体条件和专横的当权派所进行的干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服从这种干涉可能是精明的,但是这种干涉却不能改变我们的某些看法,如对于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所应该坚持的那种行为。
那么服从强迫而不服从认识,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伦理学的原则中最为明显而重要的就是:行动的动机决定行动的性质。
这种观念有时也许被过分引申。
只有好的动机,没有相应的努力,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但是没有好的动机,即使是最有用的行动,也不会促进行动者的进步和荣誉。
如果他采取这种行动是由于想到个人利益或者由于贿赂,我们就没有必要尊敬他。
如果支配他动机的是畏惧,那在某些方面就更加不好。
如果我们多少有些重视人类的属性,如果我们希望人类进步,我们就应该特别希望他们遵从正大光明的理由的指引,去选择一条益于人类的道路,他们的服从必须源于内心,而不应是一种奴隶式的服从。
对人类思想进步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不论我们可能被迫采取什么行为,我们都应该清楚关于一切道德问题的是非得失。
在一切可疑的问题上,只能有两种可能的标准,一个是根据别人的智慧所做的判断,一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所做的判断。
这两个标准,哪一个符合于人类的天性呢?我们能放弃自己的认识吗?不论我们如何想竭力作到盲目地相信,但是良心会在不知不觉中低声告诉我们:“这个法令是公正的,那个法令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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