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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对不诚实的律师的称道,也正如对低能的君主的称道一样[6],只应该认为是以一种臆测的方式提出来的。
因为把有些痛苦当作换取最大快乐的手段是必要的,所以在少数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一些罪恶(我们指的罪恶是不良的意图或堕落的恶习)会产生德行所产生的效果。
然而,我们对于这类问题应该非常小心谨慎:如果混淆善恶的区别,其结果将是最为有害的。
看到别人堕落而感到高兴,绝不是一个仁慈之人所应该有的态度。
在几乎一切可以设想的情况下,比较妥当的是把“一切脱离严重罪恶的行动看作是为促进大众幸福所作努力的一个胜利[7]。”
唯一能够用来代替法律的原则是根据具体情况不受限制地运用理性。
对于这一原则不能以智慧为根据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不能设想现在还没有这样的人,他们的智力成就已经达到了法律的水平。
我们有时候把法律称作是我们祖先的智慧。
但这是一种难于想象的欺骗。
法律也常常是根据他们的**、怯懦、猜忌、垄断心理和对于权力的无止境的贪婪而制定的。
难道我们没有责任不断修正和改变我们祖先的这种名不符实的智慧吗?难道我们没有责任检查他们的无知、反对他们的偏狭从而加以纠正吗?在我们中间如果能发现这样的人,他们的智慧同法律的智慧相等,我们就不能因为他们所传播的真理只是出于理性的推论而不具有其他权威性就认为这些真理就要差一些。
但是可能有人断言:“找到现存的那些智慧即使不难,但还是值得担忧那些从人们**中所产生的一些东西。
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在心情平静的情况下制定的,是一个恰当的忠告者,能抑制激怒的心情,而这种心情由于对罪恶有最新的记忆,可能会驱使我们进而滥用惩罚。”
这是一个可能用来支持现行制度的最重要的理由,因此值得细致地加以研究。
对这条反对意见的恰当反驳是:任何东西要想有所改进,所使用的改进办法必须适合它的性质。
如果我们要研究人类的福利,我们就必须记住人类的天性,必须承认我们还不完美、还是无知的、还容易受表面现象的迷惑。
我们除了真正认识到这些缺点以外,不能用任何间接手段来把它们消除掉。
在神灵不谬这个学说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间接手段的一个样本。
据说,人们容易犯错误,争执不休而没有结论,并且在最关系重大的问题上发生差错,其原因就是缺少解决争端的标准和裁判者。
他们企图赋与真理一中看得见的形式,然后就以我们自己建立起来的这种神谕为依靠。
关于法律问题的说法同这个是一样的。
人们看到表面现象的光怪陆离,都希望得到一张护身符以防止受骗。
假定我每天一开始就确立一套原则来指导当天的行为,每年一开始就确立一套原则来指导我一年的行为;再假定我不容许任何客观情况通过启示使我改变行为,以免为表面现象所欺骗,为**所左右。
这正是最典型的永久不变理论,它所根据的想法是永远停止机器的运转以免它有时会发生故障。
考虑到这一点就一定足以使公正无私的人相信:不论人类的**可能产生什么麻烦,采取固定法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对策。
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如果听从人们自己斟酌行事,这些**会起什么作用并有哪些发展呢?这就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状态对于个人所采取的教育方法[8],为什么这个方法对于以团体资格来行动的人就不应该同样有效呢?任何时候,只要有人行为不当,热情和缺乏经验会促使我制止他并故意用惩罚和造成麻烦的办法去试图纠正他的错误;可是理性证明了这种办法是愚蠢的,并且告诉我:如果他还不习惯于依靠智力,他就永远不会获得一个理性生灵的尊严;只要一个人受着服从习惯的束缚并且经常希望有某些外来的指导力量支配自己的行为,他的智力和思想活力就会停滞。
我是不是打算提高他,使他的力量达到可能有的高度呢?那我就必须教导他自己去感觉,不迷信任何权威,检验自己所接受的原则,并且从思想上认识自己行为的合理性。
这样对个人有益的习惯,在处理社会之间的交往中也会同样有益。
人现在软弱,因为他们经常听人说他们是软弱的并且不能凡事听凭自己的判断。
如果把他们从桎梏中解放出来,教他们去研究、推理并且判断,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变成了十分不同的人。
如果他们被告知:他们是有**的,虽然有时候会急躁或漫无节制并且能够危害别人,但是必须凡事依靠自己的判断;如果他们被告知:一直包围着他们的文献大山只是用来把历代的迷信和无知强加给他们,今后他们将只依靠自发的正义感;若他们的**是强烈的,他们就必须用巨大的力量来去克服这些**;若他们的决定不公道,就应当完全由他们自己负责…..这样不久之后就会看到它的效果:人们的思想一定能追上形势;陪审员和裁判官们将深深感到交给他们的责任之重大。
研究一下怎样在我们所介绍的这种情况下把正义逐步建立起来,可能不是一件没有教益的示范。
最初,可能有一些决定作得非常可笑甚至是残暴,但是做出决定的人会因为自己陷入不得人心和白眼当中而感到狼狈不堪。
实际上,不论法律来自什么渊源,不久就会作为掩饰压迫的外衣而得到人们的珍爱。
它的含糊不清的地方正可用来迷惑受害人的怀疑眼光;它的古老把大部分憎恨的感情从非正义的执行者转移到法律起草人的身上;并且能进一步依靠大众对迷信的敬畏来抵消这种憎恨。
人们都知道,毫不掩饰的公开压迫者不可能不最终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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