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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语书》等都对官吏的道德准则有很高的要求,还号召广大官吏做忠臣。
云梦秦简《除吏律》《内史杂》都有关于不得任用“废官”
和罪犯的明确规定。
即使受过较轻刑罚的人也不得担任低级官吏。
《行书律》规定:“不可诚仁者勿令。”
在秦朝,这个“德”
字还是颇要讲究一番的。
总而言之,做秦皇之官靠的是能力和功勋。
无能、无功者侥幸入仕者极少,即使是王子公孙,如果没有功劳,也不能得到高官显爵。
检验能力的主要标准有“法”
“战”
“耕”
“学”
“德”
这几个字。
不仅要有其名,而且要有其实。
只要能拿出真招,做出功绩,就有可能做官。
入仕方式。
秦朝选任官员的方式,可谓集战国之大成而有所损益,主要的入仕方式有以下六种:
(1)征辟:征辟是自上而下选择官吏的制度。
一种是皇帝征聘,即皇帝采取特征与聘召方式选拔有名望、资历、才学的社会人士到中央政府做官。
设置这条入仕途径意在笼络名流,搜罗遗才,有助于政教。
直接被皇帝征聘入仕是当时最有尊荣的仕途。
接受征聘者大都待以宾礼,高官厚禄。
被征聘者来去自由,如不应命,也不勉强。
秦始皇时期的博士们多由此途进入宦海。
(2)荐举:秦朝实行自下而上推举人才为官的制度,荐举(“察举”
“选举”
“推择”
)是一种常见的入仕方式。
做官通常要由现职官吏保举。
从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提供的材料看,现职官吏既可以保举他人担任同级或下级官吏,又可以保举他人担任比自己官职高的职务。
其中有一条法律解释就涉及保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保举人如果失察,将被罢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责任。
这条法律印证了文献记载的说法:“秦之法,任人而所任者不善,各以其罪罪之。”
被保举人犯了罪,保举人与被保举人以同罪论处。
秦相范雎就是触犯了这一条,而罢相免职,很可能因此被杀。
这类法规的存在也说明荐举、保举在当时的确是重要的入仕之途,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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