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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以法吏为主体的官僚体系,法律和法吏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确定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对各级主管司法、刑狱的官员的司法行为有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以刑法为主体的、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及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程度;从中央到郡县普遍建立监狱,对于监狱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劳役管理也有法制化的规范。
全国各级司法机构都对皇帝负责。
他还亲自判决大案,史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
《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当时发生的重大政治案件都是由秦始皇亲自审判或派法吏处理的。
作为皇帝的主要行政助手丞相、御史大夫都负有司法责任,但是丞相府、御史府都不是专职司法机构。
他们可以根据皇帝的指示审理重大案件,而最后决定权仍然操在皇帝手中。
在中央机构中,有两套与执法有关的系统:其一是作为专职司法机构的廷尉系统;其二是御史系统,这个系统主要负责与监察职能相关的司法活动。
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基本合一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在秦朝,朝廷、郡、县三级行政机关本身就是三级法院,各级行政主官都负有司法职责,从而构成以皇帝为首的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和相应的法吏体系。
各级地方长官同时兼理司法,是所辖地区司法的最高负责人。
当时已经形成了县、郡、廷尉三个审级的司法制度和多审级的司法审判程序。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规定“郡守为廷”
,即郡是一级法庭,受理诉讼。
在郡的范围内,郡守是首席审判官。
秦朝的最下一级法庭设在县里。
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的刑事、民事案例大部分是在县一级审判的。
县令是县一级政权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该县的首席法官。
据说,范阳令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
。
可见其权势之大,各级行政长官的副手也负有司法职责。
上述两个最显著的特点决定了秦朝的司法体系基本上与行政体系合一。
这就是说,秦朝的“法治”
实际上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在秦始皇统治时期,“天下之事大小皆决于上”
“事皆决于法”
。
依据中央集权、君权至上的政治原则和法制原则,天下之事“皆决于上”
与“皆决于法”
具有同等意义。
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内容:秦代法律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内容庞杂。
现将已知的秦朝法律形式及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政令。
这种法律形式主要以政令的形式制定与发布。
政令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和皇帝。
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
,它们都是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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