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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认为立法的权力专属于君主,“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此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也”
。
君主立法又称为“作一”
。
所谓作一,即制定并贯彻统一法令、统一制度、统一思想、统一利途的政策。
王道,一言以蔽之,“身作一而已矣”
。
圣人王者立法设刑也可谓百家共识。
儒家说“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
法制由圣人创立,唯有王者有权制定法律,立法权是君主不可转让的权力。
法制至上,皆有法式。
法家认为法制至上,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绝对权威。
有了法律,就要“缘法而治"。
由于他们对法的有效性深信不疑,所以在变法活动中丕断扩展法的适用范围。
战国以来,各国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刑法典及有关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的各种法规。
这与法家学说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主张法制至上是法家学说的特色。
但是儒家礼至上、墨家义至上的思想中也包含着类似的思想因素,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时立法、令有信。
因时立法、变俗易教的思想古即有之。
《尚书·吕刑》有“刑罚世轻世重”
,即根据形势和治安状况采取相应刑法对策。
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普遍有改良政治、变革制度的思想。
孔子主张“损益”
礼制。
法家则大讲变法,主张法令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
其他流派的思想家也多有同样的主张。
法家既主张变法,又注重保持法律的统一、稳定。
《管子》反复强调法令必须像天地一样稳定,像星座一样准确,像日月一样鲜明,像四季一样有信。
韩非一方面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另一方面又主张“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
,并指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这也是许多论法者的共识。
明令禁止,广布天下。
法家主张立法要刑名明确,简明易懂,公之于众。
商鞅认为法律必须“明白易知”
,不仅官吏要熟知法令,还要达到“愚知遍能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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